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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自主创新企业准入条件--深圳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配套文件(十四)

发布时间:2010-10-22 16:10浏览次数: 1694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放宽自主创新企业准入条件

●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资本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无特殊要求的,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即可成立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自主创新型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6000万元以上;科技型私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3000万元以上,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放宽自主创新型企业住所登记条件。经房屋所有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允许在小区居民住宅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

●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自主创新型企业。对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允许作价出资入股。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均可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自主创新型有限责任公司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出资可达注册资本的70%。

●鼓励留学人员创办自主创新型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和本人护照,即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或内资自主创新型企业。

●鼓励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鼓励在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内设立公共秘书服务公司,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孵化器完善、发展。

●积极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并指导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的股权托管及股权流通工作,为担保公司及金融机构提供公司股权质押备案,主动做好自主创新型企业动产抵押登记工作,进一步拓宽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渠道。

●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在登记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窗口,各有关单位指定专办员,负责为自主创新型企业提供受理、咨询、指导、联系、协调等全程跟踪服务。自主创新型企业申办各类业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比公开对外承诺的时限缩短一半,有特殊情况的,实行特事特办或即来即办。自主创新型企业遇到疑难问题,可通过电话预约,预约后1个工作日派出专人上门办理。自主创新型企业年检免实质性审查,对分支机构较多的自主创新型企业实行上门集中年检。

●建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登记分类沟通指导制度。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与企业进行网上对话等方式,以通信、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化合物半导体为重点,按行业分类开展沟通对话、业务指导及政策调研,及时了解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自主创新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侵害自主创新型企业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优先组织力量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建立与自主创新型企业打假维权协作机制,加强对自主创新型企业产品的保护。

●出台并实施《深圳市著名商标管理办法》。争取出台并实施《深圳市著名商标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型企业技术、品牌创新。

●制定并实施《深圳市商标发展纲要》。对我市商标宣传、驰著名商标培育、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公共服务进行科学规划,在高新技术产业和自主创新企业中扶持一批有潜力的新商标,巩固一批历史悠久的老商标,做大做强一批高知名度商标,积极指导、支持自主创新型企业争创全国驰名商标和广东省著名商标,提升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的竞争力。

●加大自主创新型企业商标权保护力度。强化商标权保护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协调,把自主创新型企业作为我市商标保护预警和服务系统的重点服务对象,加大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商标权保护水平,有效保护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创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