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深圳装配式建筑有了法规保障
导读
3月28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主持召开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表决《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等三部法规。深圳建设领域的绿色发展一直领跑全国,早在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文智率队对《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草案)》立法展开调研,我协会会长陆荣秀等行业代表在座谈会上建言献策。
装配式建筑是建设行业实现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多年来,深圳装配式建筑持续领跑全国,2006年便成为全国首个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2017年成为首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近20年来,相关政策、标准、产业、人才体系不断完善,“深圳模式”持续向全国辐射输出。至2021年,装配式建筑面积突破5172万平方米,年度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45%,建设规模和占比稳居全国前列,提前超额完成国家任务。
此次《条例》突出亮点之一在于,充分融合了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等相关内容,自2021年2月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受到建设行业高度关注。《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的通过,将进一步巩固深圳市建筑绿色发展成果,为深圳实现“双碳”目标,为我市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明确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二条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应当编制绿色专篇,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节能减排目标、技术路径以及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要求等内容,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预算。
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绿色专篇进行审查,不符合绿色专篇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专篇关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要求开展设计、施工、监理活动。
绿色专篇的编制要求由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发展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以绿色化、数字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发展,提高新建建筑项目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智能化管理水平,提高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加快打造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建筑产业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互联互通。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新型建筑工业化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评价认定体系。
推广应用标准化部品部件
第四十三条 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部品部件生产和使用监督管理。
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建立原材料查验制度、产品生产信息档案等,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管理;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部品部件使用监管,规范进场验收,统一验收资料和标准,推广应用标准化部品部件。
实施相关激励政策
第四十七条 建设、改造、购买、运行绿色建筑和符合实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的,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以下激励政策:
(一)因采取隔热保温、遮阳、隔声降噪、可再生能源利用等绿色建筑发展相关技术措施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二)采用装配式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的绿色建筑,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最大不得超过建筑单体地上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一星级的绿色建筑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按照不超过地方规定的比例上浮;
(四)采用最高等级标准建设的绿色建筑项目,可以在各类建筑工程奖项的评审中优先推荐。